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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治理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2019-11-28 15:39:17 本文来源: 纪律检查委员会

近日召开的中国医院协会2006年中国医院院长沙龙论坛,邀请在京的30多位医院院长与卫生部、监察部官员及法律界人士一起,就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由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刚刚起步,院长们对相关的法规政策还不够了解,对如何把握操作的尺度也很迷茫。现将大家最关注的几个问题归纳如下,供学习参考。

解读治理商业贿赂


一、如何把握罪与非罪

焦点一:治理商业贿赂目前已经成为医院管理的“重头戏”。由于医药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现象已比较普遍,是否会卷入其中已经不完全是个人品质问题了。那么,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厅审判长周钢:目前我国企业及流通行业缺少诚信机制。比较各国发生的诉讼案件可以发现,像日本的法院每年发生最多的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而在我国民事案件占到了90%,其中多是经济纠纷,主要是由于不诚信所致。所以治理商业贿赂重点要解决根本问题,如企业要建立诚信机制,不能主要靠刑法去调整,更不能说凡有收受贿赂行为的人都抓起来。   

以前刑法中涉及受贿的罪名,其主体没有明确包括医务人员,但去年底刑法修改草案将贿赂罪的主体由原来的“企业单位人员”扩大到了“其他单位的人员”,如草案通过,界定贿赂罪的主体就比较明确了。在刑法修改前有过这种行为而以后没有再做,按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构成犯罪的,就不会追究责任。但在新刑法实施后继续从事这种行为就属于一种延续,处理时将按新刑法处理,可能会“新账、老账一起算”。

如果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犯罪,最基本的原则是这种行为发生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主任郑雪倩: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完善相关管理的法律制度非常重要。美国德普公司在没有人发现该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承认贿赂行为,要求接受处罚,原因是在美国一旦企业的贿赂行为被揭露查实,除课以重罚外,企业将从此背上“不诚信”的不良记录,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生存。德普公司主动承认行贿接受巨额罚款,就是要避免有不良记录。我国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也应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动辄以刑罚追究医生收受贿赂的责任,不仅诉讼成本过大,也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能否接受回扣和让利

焦点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贿赂行为通常是指“账外暗中回扣”,但不少医院有这样的经历:将采购中企业的让利部分明明白白写入购销合同中,记入医院“大账”,并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结果仍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北京一家医院将5万元明折明扣款用于医院建设,结果被工商部门罚了20万。企业的回扣和企业的让利是否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卫生部规财司副司长于德志:这个问题是与国家药品公开招标政策联系在一起的。按照招标政策规定,医疗机构对药品及高值耗材要在进价上加15%进行销售,而厂家的让利是在招标价格的基础上再降低价格,把这部分差价让利给医院,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医院该以哪一个价格用于患者呢?如果以企业的让利价出售,等于没有给医院让利;而企业让利后,医院仍以招标价格用于患者,工商局查实后进行处罚并没有错,因为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药品、医用器械及耗材必须实施顺加作价,这是一个大原则。这也提示我们的药品公开招标政策亟待改进和完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王大方:很多医院把企业的这种让利用于医院建设,为的是弥补国家的补偿不足,愿望是好的,但却忽略了另一个问题,即按国家规定实行顺加作价,否则既损害患者利益,又会影响医院的信誉。公众会认为医院本可以用更低的价格购药,却直接把折扣拿走,让患者掏钱填充其让利空间。

三、赞助算不算商业贿赂

焦点三:对于医院来说,开展科研活动,进行学术讨论和国际交流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我国的医院经费有限,开展这些工作及医院内其他一些活动常靠企业或厂家提供资金支持。北京一家医院为开一个学术会议接受了厂家10万元赞助,至今还在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接受企业的赞助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如果赞助没有任何“名义”,纯粹用于科研、学术或支付专家咨询劳务是不是可以?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王大方:企业赞助医院的现象比较普遍,说赞助一点都没有利益关系恐怕也不太可能,关键要看利益怎样体现。把赞助确实用于学术、科研是可以的,但不能附加条件,比如有的企业和医院签合同,我每年赞助多少钱,你必须进我多少药,这样做是不行的。如打着各种“名义”拉赞助,然后干别的事情就更不允许了。目前卫生部正在制定医疗机构接受赞助的相关规定,明确怎样合法接受赞助,怎样用好、管好资金。赞助资金既不能成为个人的,也不能成为科室的小金库。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厅审判长周钢:《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否可以以咨询、科研费等名义接受赞助?我个人理解,只要“名义”是虚构的,就是变相送钱,属于一种贿赂行为。

卫生部规财司副司长于德志:由于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刚开始不久,许多相关的规定还在制定中,其中就包括赞助和捐赠的内容。实际上,我国很多部门都接受赞助,最多的是体育和文化事业,这两个部门也分别有接受赞助的管理办法,而卫生系统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赞助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都说是企业自愿赞助,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据工商部门介绍,很多企业给医院的赞助是强买强卖的性质,有时使企业有苦难言。相反,如果企业的赞助没有任何“名义”,确实用于科研活动或学术会议,只要管理好了,我认为这样的赞助不应该纳入贿赂范围。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局巡视员张成玉:现在医院使用赞助这个词太多太滥,形式上也很不规范,希望院长研究一下《公益事业捐赠法》,合法地接受社会捐助,用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社会对卫生工作的支持。

《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医院是公益事业单位,属于受捐助对象,只要依法接受捐赠,并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合理使用资金,不仅数额多大都没关系,而且可用于解决业务用房,添置设备,开展科研,举办学术会议,甚至还可以用于医务人员个人身上。2003年抗击非典时卫生部接受了不少企业赞助,均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一线医护人员的健康保健,没有任何不良后果。希望医院院长多学习和研究一些法律,不要死钻“赞助”字眼。毕竟“赞助”这个名义是不受任何保护的。

四、专项治理应掌握的尺度

焦点四:按照部署,卫生系统专项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大约要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其间会不会形成一种运动?医院院长该怎样把握工作进度,如何对具体问题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纠正呢?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王大方:目前存在的药价虚高、制药企业过多过滥、低水平无序竞争、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足,医保覆盖面小,以及药品审批乱,药品商品名满天飞等问题,都给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带增加了难度。所以,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从源头抓起,如整顿医药企业、合理定价、整顿药物审批,建立长效机制等。但社会诸多矛盾都集中在医疗机构身上,也反映在医疗机构身上,因此在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非常必要。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已基本确定了几个重点,如通过开展教育及自查自纠提高认识;解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及医务人员收受药品提成问题;对行贿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最重要的是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专项治理工作不是搞人人过关,但是一定要人人受教育,提高认识。依法查处大案要案的重点,也将是那些情节严重、组织上已经掌握了线索,并且经多次谈话仍然不认识问题、纠正错误的人员。其目的是在铲除滋生商业贿赂土壤的同时,维持医疗机构稳定,保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医院院长应把握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如自查自纠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个人要重点教育、帮助和积极引导。对行为轻微的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但主动说明问题积极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于处分;对问题严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财务甚至顶风违纪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总之,院长应该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这项工作,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到卫生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